她再婚了 仍要求前夫每月给她1800的生活费
发布时间:2018-01-12 17:36:50
永川一对夫妻在离婚时曾有个约定,男方每月向女方给付1800元的生活费,直到男方去世为止。
原本这场约定好好的,却因女方和他人结婚,双方再次上了法庭。
近日,永川区法院判决,女方已经结婚,男方就不用给了。
李先生与张女士于1985年结婚,生育一子小李,现已成年。
因夫妻矛盾,2013年,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
2014年11月,李先生与张女士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。
协议记载“离婚理由:性格不和。而男方离婚之日起每月15日之前付生活费1800元,至男方逝世为止,超出十五日内不支付女方起诉法院的费用由男方支付”。
之后,因李先生拒绝支付生活费1800元,张女士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按期支付生活费,法院判决认定,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协议合法有效。
从2015年6月起,李先生每月月底前支付张女士生活费1800元。
本以为就这样事情就结束了,可谁知被张女士的再婚给打破了。
2016年9月,张女士与赵先生再婚。
2017年4月,李先生和张女士再次打起官司。
李先生认为,张女士已再婚,应由其现任丈夫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,请求对原离婚协议及判决中约定给付的生活费调整为0元。
张女士则认为,原离婚协议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效,协议明确约定支付至李先生去世为止。离婚因李先生所致,所以,应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截至2017年4月,张女士从离婚后应获得生活费52200元,说明张女士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。
张女士已再婚,现任配偶对其有扶养的义务,不应再由前夫支付扶养费,如仍由前夫支付扶养费,对原告李先生不公平。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









